国际海洋治理动态周报(2026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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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治理动态周报(2026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

2026-11-01

周报出自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于敏娜副教授及OceanLex科研团队

 

内容摘要


海底电缆

一、《华盛顿邮报》发文指责中国阻碍南海海底电缆铺设

(一)SJC2项目情况

(二)国际法和我国国内法规定

二、韩国学者提出海缆铺设的事先通知和磋商机制


极地

三、美国与丹麦王国及格陵兰政府签署协议,修改和补充1951年防务协议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看法

四、中国首次自主向CCAMLR提出南极“宇航员海”海洋保护区方案,并同步提议修订南大洋MPA规则

五、阿根廷和智利聚焦磷虾渔业管理,提出南极半岛海洋保护区的提案


国际海洋治理的其他动态

六、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三项海洋地球工程研究活动的评估框架,将生态环保放在首位

(一)会议情况

(二)看法

七、ISA召开“内陆发展中国家在深海治理中的利益”国际会议




一、《华盛顿邮报》发文指责中国阻碍南海海底电缆铺设

2026年10月8日,《华盛顿邮报》发表伊丽莎白·布劳(Elisabeth Braw)的评论文章《What a look underwater reveals about China and Taiwan》,讨论中国在南海对跨国海底电缆铺设、维护和维修活动的许可和管理问题。文章称,中国将许可要求延伸到了国际法赋予其管辖权的海域之外,通过审批延误影响外国电缆项目,并将东南亚至日本海底电缆二号系统(SJC2)作为典型案例。

海底电缆承载着全球绝大部分洲际数据传输,南海又是国际海底电缆最为密集的海域之一,围绕许可管理产生的争议因此具有超出个案的意义。

(一)SJC2项目情况

SJC2全称为Southeast Asia-Japan Cable 2,中文通常称为东南亚日本二号海底电缆。2018年3月,KDDI与其他项目成员宣布同NEC签订系统建设协议,计划铺设一条全长约10500公里的海底光缆,连接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越南、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大陆、韩国和日本,共涉及11个登陆站点。该项目最初计划于2020年第四季度完工,旨在提高东南亚与东亚之间的通信容量。系统设计传输能力超过126Tbps,共同投资方包括中国移动国际、中华电信、日本KDDI、新加坡电信(Singtel)、韩国SK Broadband、越南VNPT等企业。项目具有跨国商业合作的特点,中国企业也参与其中。审批争议因此涉及多国运营商共同投资、不同沿海国对海底工程的管理权限,以及区域通信网络的安全和可靠性。

2023年3月,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中国对途经南海的海底电缆项目实施较为严格的审批,部分许可申请经历了长期延误。中国台湾中央社随后跟进报道称,SJC2因中方反对和许可手续耗时,受到超过一年的工程延误。报道提到,中国方面对香港附近的海底勘测存在安全方面的顾虑,担心承包商可能开展间谍活动或安装额外设备。3月15日,中华电信针对SJC2延误作出回应,称项目由多国电信运营商共同投资,工程进度延后由海缆联盟处理。

(二)国际法和我国国内法规定

《海洋法公约》按照海域的不同法律地位设置了差别化的海缆规制制度。在领海,沿海国享有主权,对外国海底电缆的铺设及相关活动实施管理和审批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对于领海以外的大陆架,《公约》第79条第2款规定,沿海国不得妨碍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铺设或维护海底电缆;第3款规定,海底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条文并未对海底电缆的路线划定设置同样的普遍同意要求。在专属经济区,《公约》第58条第1款确认各国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第3款要求各国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并遵守符合《公约》的沿海国法律。沿海国因此可以依法管理相关活动,但管理措施须有国际法依据,并符合相应的权利义务安排。

中国1989年发布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或者开展相关路由调查、勘测活动,应取得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大陆架开展有关活动,则需事先通知主管机关,所确定的电缆路由须经主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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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南海海域海底电缆地图(红色为SJC2东南亚日本二号海底电缆,蓝色为SJC东南亚日本海底电缆,灰色为其他海底电缆,圆点为电缆登陆点)。依据TeleGeography《海底电缆地图》公开数据绘制。

图源:https://www.submarinecablemap.com

信息来源: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2026/10/08/invade-taiwan-china-is-already-claiming-territory-underwater

https://news.kddi.com/kddi/corporate/english/newsrelease/2018/03/15/3015.html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303140392.aspx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303150337.aspx

https://www.nec.com/en/press/202507/global_20250718_03.html

https://jpn.nec.com/press/201803/20180315_01.html

https://www.submarinecablemap.com/

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unclos_e.pdf

 


二、韩国学者提出海缆铺设的事先通知和磋商机制

韩国国际法学会2025年刊载Min Kim所撰写论文《Coastal State Prior Authorization for the Laying of Submarine Cables and Its International Legal Limits: Exploring Solutions through the Due Regard Obligation under UNCLOS》,该文考察了铺设海底电缆自由的法律性质及沿海国权力的界限,并提出协调各方冲突权利的方案。

第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文本及其起草历史的分析表明,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的自由,并不以获得沿海国明确同意为前提。沿海国的管辖权仅限于为特定目的采取合理措施,即勘探和开发大陆架资源,以及防止管道造成的污染,国际法没有为超出上述严格限定目标的监管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中国、马来西亚、印度和波兰等部分沿海国依据国内法,对外国海底电缆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铺设及路由确定实施同意要求,这种做法与《公约》第79条所保障的铺设海底电缆自由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79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确定管道路线时才须取得沿海国同意,却未对海底电缆作出类似规定,因此对海底电缆路由确定施加同意要求是否符合《公约》的文本规定,存在疑问。

第三,为缓解单方面监管与不受限制的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论文提出一种以适当顾及(due regard)原则为基础的程序性合作模式,并以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中阐述的相关原则为依据。该模式的核心,是以事先通知和有明确时间限制的磋商程序取代事先授权制度。这种做法既能为沿海国提供监督其海域内相关活动、提出合理关切的机会,也能确保铺设海底电缆的国家在不遭受不当延误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利。

论文因此主张,不应将海底电缆视为沿海国扩大排他性控制的对象,而应将其理解为需要得到集体保护的国际基础设施。沿海国应使其国内立法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铺设海底电缆的国家则应将善意磋商机制制度化,以尊重沿海国的正当利益。只有通过这种有序的合作机制,才能减少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维护稳定的国际通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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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https://www.kci.go.kr/kciportal/ci/sereArticleSearch/ciSereArtiView.kci?sereArticleSearchBean.artiId=ART003296281

 


三、美国与丹麦王国及格陵兰政府签署协议,修改和补充1951年防务协议。

2026年9月22日,在第81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期间,美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及格陵兰政府在纽约签署协议,对1951年4月27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格陵兰防务的协定》(下称1951年防务协定)作出修改和补充。协议以英文、丹麦文和格陵兰文三种文本作成,三种文本出现歧义或冲突时以英文本为准。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这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及格陵兰政府关于修订和补充1951年4月27日依据〈北大西洋公约〉订立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格陵兰防务的协定〉(1951年防务协定)及其所有相关后续协议的协议》旨在促进各方采取必要或适当措施,迅速履行其在格陵兰的共同职责,包括保卫《北大西洋公约》区域、格陵兰和美洲大陆,同时尊重格陵兰的利益并为其谋取福利;明确协议各方支持北约在北极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防卫区域”扩大了美国在格陵兰的军事活动空间,赋予美国设立更多防务区域并加强军事行动或设施的权利;同时,与防务区域的建设、维护和服务有关的合同应在可行范围内优先授予格陵兰企业。

第五条“无人军事装置”要求丹麦与格陵兰加速政府审批程序,处理在防务区域之外设立无人军事设施的请求,为在防务区域之外设置无人军事设施设计了一条快速通道。

第六条对美国军队的准入、驻留和飞越作出安排。为保障防务区域安全有效地运行,美国公务船舶、航空器、武装部队和车辆享有在格陵兰境内、包括领海在内往返于各防务区域之间的自由通行权,方式包括陆路、空中和海上;美国航空器可以在格陵兰包括领海在内的任何领土上空飞越并降落;美国公务船舶可以在领海内进行水下进入和活动,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不受限制。美方还可以根据防务需要,或者各方商定的其他目的,就领海内的额外准入和活动与各方另行商定。上述权利须在最大程度上尊重格陵兰社会和格陵兰人的生活方式,包括狩猎、捕鱼以及其他传统、文化、历史和未来的活动。

第九条禁止非北约成员国在格陵兰设立有人或无人军事设施,也不得在格陵兰保持军事力量的持续存在,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第十条把关键基础设施和资源开采等列入特别敏感部门或活动,规定非北约成员国、非北约伙伴国和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或投资者,不得对格陵兰领土(包括领海)内上述部门或活动取得控制权、重大影响力,或者接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非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协议没有终止日期,只能依照1951年防务协定第十三条经各方共同同意修改;格陵兰若依自决程序取得独立,丹麦与格陵兰应共同确保独立后的格陵兰留在北约,并自独立之日起承接丹麦在本协议及防务安排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协议在丹麦王国与格陵兰完成必要议会程序并递交外交照会通知美国之日起生效。1951年防务协定第十四条第2款曾把原协定的有效期与《北大西洋公约》的存续期相同,新协议不再作此挂钩。

(二)看法

随着气候变化背景下北极通航条件变化及海上活动增加,格陵兰作为连接北冰洋与北大西洋的重要节点,其战略价值进一步凸显。北极理事会保护北极海洋环境工作组(PAME)数据显示,2013—2025年,进入《极地规则》北极适用海域的船舶数量由1298艘增至1812艘,累计航行距离由610万海里增至1190万海里,分别增长约40%和95%。

在北极海上活动增加及对海岸保障需求提升的背景下,这份三方协议将美国在格陵兰的军事准入安排与第三方军事存在、敏感领域投资限制相结合。扩大防务区域及相关准入安排,为美方加强区域部署提供了法律基础;对第三方的军事存在和敏感投资设置限制,使安全考量进一步进入格陵兰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开发决策。由此可见,美国可能通过军事部署和经济准入规则的相互配合,增强其对格陵兰战略空间及关键项目的影响力,并提高中国等非北约国家投资者参与相关项目的制度门槛。

不仅如此,协议还通过无终止日期及格陵兰独立后的安排,谋求防务关系的长期延续,这将潜在影响格陵兰未来安全政策和对外合作选择的空间。

信息来源:

协议原文参见: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2026/09/agreement-between-the-government-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d-the-government-of-the-kingdom-of-denmark-together-with-the-government-of-greenland-to-amend-and-supplement-the-agreement-of-27-apri/

 


四、中国首次自主向CCAMLR提出南极“宇航员海”海洋保护区方案,并同步提议修订南大洋MPA规则。

中国代表团向CCAMLR提交了一项在南极“宇航员海”(Cosmonauts Sea)设立海洋保护区(MPA)的提案,并提议修订南大洋海洋保护区规则的草案。拟议保护区面积约12.7万平方公里,指定期限为20年,允许在每年部分时段开展商业磷虾捕捞。该提案将于10月19日至30日,在CCAMLR第45届会议上进行审议。

中国的提案采用季节性保护模式,允许在部分时段开展商业磷虾捕捞。提案拟在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期限的年度禁捕安排:其中一个区域每年禁捕约六周,另外两个区域每年分别禁捕约两个月。方案还提出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管理措施,并为保护区设定20年的指定期限。如果期限届满时,CCAMLR成员未能协商一致重新确认或修改现有保护区措施,或通过新的保护区措施,相关养护措施将到期失效。

除具体保护区方案外,中国还提议重新界定海洋保护区,将其定义为通过“规范捕捞及相关活动”而划定的特定地理区域;删除现有海洋保护区设立目标清单中的两项目标“保护对当地生态系统功能至关重要的特征”和“保护有助于维持生态系统抵御气候变化影响或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区域”,并在其他地方保留更广泛的措辞,强调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提高未来海洋保护区提案所需提交的支持材料标准。此外,草案提及保护应包含“合理利用”,体现出将合理利用原则纳入南极海洋保护制度基础的政策取向。

在2016年罗斯海区域海洋保护区获批后,新的大型南极海洋保护区长期未能达成共识,中国提出新的保护区方案可能为相关谈判提供新的切入点;但将具体保护区提案与第91-04号养护措施的修订相结合,也可能改变MPA提案的审议条件。

看法:中国提出的保护区方案可能为长期未能就新增大型南极海洋保护区达成共识的谈判提供新的切入点;但对海洋保护区的定义、设立目标及支持材料要求的修订,也可能使讨论进一步涉及整个保护区制度的调整。有观点认为,中国方案采取的季节性保护模式可能开创不利先例;也有观点认为,中国的提案可能为陷入僵局的谈判带来转机,将南大洋保护率提升至27%。

根据目前披露的方案内容来看,季节性保护、指定期限及届满后的续期机制,将成为评估其保护效果与制度影响的重要问题。若有关规则修订获得通过,是否要求既有待审提案补充科学材料或调整管理方案,也有待成员进一步明确。因此,中国的提案最终能否取得各方共识,仍取决于科学论证、成员对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的理解,以及具体保护区方案与一般规则修订之间如何协调。

信息来源:

https://www.dailymaverick.co.za/article/2026-10-07-marine-protected-areas/

https://cm.ccamlr.org/sites/default/files/2024-11/91-04-2011.pdf

 


五、阿根廷和智利聚焦磷虾渔业管理,提出南极半岛海洋保护区的提案

CCAMLR第45届年度会议(CCAMLR-45)将于2026年10月19日至30日在澳大利亚霍巴特举行。阿根廷和智利共同提出南极半岛海洋保护区的提案,旨在保护磷虾栖息与繁育区域、鱼类生活史关键区域,以及企鹅、海豹和鲸类的重要觅食地。该提案拟议南极半岛西部海洋保护区面积约46万平方公里,它由两个区域组成:一般保护区禁止商业磷虾捕捞,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磷虾渔业区允许商业磷虾捕捞。

该提案由阿根廷南极研究所(IAA)和智利南极研究所(INACH)的科学家们准备,初步版本于2017年提交至CCAMLR。他们还与其他国家的科学家合作,并与渔业、非政府组织及其他CCAMLR成员国开展了外交工作,旨在寻找一个以开放、透明和参与方式考虑所有人利益的模式。2025年,经过多次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磋商和交流,最新修订版本于2025年提交至CCAMLR-44,目前仍待国际社会批准。

在磷虾渔业连续两年因触及62万吨预防性限额而提前关闭、南极半岛变暖速率远超全球平均的背景下,该提案通过划定禁捕区与渔业区的空间分区,直接回应局部捕捞强度过大和气候变暖对磷虾栖息地的双重威胁。这可能为企鹅、鲸类等关键捕食者保留关键的觅食与繁育空间,也将为CCAMLR提供一个可操作的平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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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国家地理 Jordi Chias


信息来源:

https://www.cancilleria.gob.ar/en/argentine-chilean-proposal-marine-protected-area-antarctic-peninsula

https://www.foodmanufacturing.com/supply-chain/news/22973004/antarctic-krill-fishing-is-now-concentrated-in-the-exact-pattern-conservation-rules-were-designed-to-prevent

 


六、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三项海洋地球工程研究活动的评估框架,将生态环保放在首位。

(一)会议情况

2026年10月5日至9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伦敦总部召开《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公约》)缔约方第48次协商会议、《1996年伦敦议定书》缔约方第21次会议。会议由南非代表拉迪娅·拉扎克主持,最终通过决议,为海洋施肥、海洋增碱、生物质沉降三类海洋地球工程研究活动,正式确立统一的标准化评估框架。

这三项框架分别对应不同海洋碳移除技术模式。海洋施肥是通过向海水投放营养物质,促进浮游植物生长、提升海洋初级生产力,进而吸收大气二氧化碳的人工干预活动;海洋增碱旨在通过外源物质提升海水碱度,缓解海洋酸化问题、增强海洋固碳能力;生物质沉降则是将海洋或陆生生物材料投放、沉降至海洋,实现海洋储碳。目前,海洋增碱与生物质沉降的定义仅为工作性界定,尚未获得各缔约方正式统一认可,两类活动的适用边界仍存在争议。

从内容来看,此次落地的三项评估框架结构完全统一,整体包含初步筛查、环境评估、风险管理、决策审定、项目后审查五大核心环节,同时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可依据新增科研信息对项目开展重新评估。框架明确,所有海洋地球工程研究项目必须具备正当科学目的,全面排查环境风险,完成利益相关方磋商与同行评审,全程落实严格监测与透明公开报告机制。

IMO秘书长阿塞尼奥·多明格斯指出,当前海洋地球工程受到科研界、商界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全新的评估框架为监管机构和科研人员提供了严谨、透明的标准化评估工具,能够有效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屏障。各缔约方同步强调,目前人类对海洋地球工程的科学认知仍存在局限,相关研究需秉持审慎原则,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规模化商业应用等超研究阶段的活动,需待科研体系进一步完善后再行探讨。

(二)看法

此次出台的三项评估框架,进一步细化落实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的海洋环保义务,将UNCLOS中各国保护保全海洋环境、防止跨境海洋污染、规避污染转移、管控技术生态风险、事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等原则性条款,转化为可直接用于各国国内项目审批、落地执行的标准化技术流程。

此外,本次会议确定将开展闭会期间工作,厘清《伦敦公约》《伦敦议定书》与《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协定)的适用衔接关系。目前,缔约方在海洋增碱与生物质沉降的定义界定、框架的法律属性、科研资金规则上的分歧尚未消除,相关争议将通过闭会期间工作持续推进解决;而后续2026年11月土耳其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2027年1月BBNJ协定首次缔约方会议,也将成为全球海洋碳移除治理规则完善的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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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国际海事组织(IMO)2026年10月9日就本次会议成果发布的官方配图:左幅为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大会厅内的会议现场,右幅为海洋碳移除技术所指向的海洋环境。《伦敦公约》缔约方第48次协商会议与《伦敦议定书》缔约方第21次会议于2026年10月5日至9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举行,由南非的拉迪娅·拉扎克(Radia Razack)女士担任主席。

图片来源:国际海事组织官方网站新闻稿页。

信息来源:

https://www.imo.org/en/mediacentre/pressbriefings/pages/imo-adopts-marine-geoengineering-frameworks-for-research-activities.aspx

https://blogs.law.columbia.edu/climatechange/2026/10/07/parties-to-the-london-convention-and-protocol-debate-marine-carbon-dioxide-removal-governance/

https://wwwcdn.imo.org/localresources/en/KnowledgeCentre/IndexofIMOResolutions/LCLPDocuments/LP.4(8).pdf

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part12.htm

https://wwwcdn.imo.org/localresources/en/OurWork/Environment/Documents/PROTOCOLAmended2006.pdf

 


七、ISA召开“内陆发展中国家在深海治理中的利益”国际会议

2026年10月13日至15日,主题为“内陆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国际海底治理中的参与情况”的国际会议召开。该研讨会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并与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家政府(作为内陆发展中国家集团主席)以及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高级代表办公室合作举办。

此次研讨会汇聚了来自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18个内陆发展中国家代表,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财务委员会成员及国际法、矿产治理、利益共享、海洋科学和能力建设领域的专家。参与者还包括非洲联盟科学、技术与研究委员会在内的区域和机构合作伙伴代表,以及具有该地区治理经验的赞助国专家。

会议期间,参与者将审视内陆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可享有的权利和机遇,包括参与该地区体制、知识获取与培训、科学合作、技术转让以及未来利益共享。研讨会呼吁采取协调行动,以消除阻碍其发展的结构性障碍。研讨会还支持实施阿瓦扎行动计划,帮助内陆发展中国家更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探寻切实可行的路径。

在ISA成员国推进关于国际海底未来活动规则、法规和程序讨论的背景下,研讨会为政府官员和内陆发展中国家(LLDC)专家提供专门的技术平台,以加深对UNCLOS下权利和机遇的理解,包括参与该地区活动、利益分享机制、ISA采矿法典、UNCLOS第82条相关发展,以及能力建设、技术转让和国际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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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ISA

信息来源:

https://isa.org.jm/events/workshop-on-the-participation-of-lldcs-in-the-regime-of-the-area-and-the-benefit-sharing-mechanism-under-unclos/

https://isa.org.jm/news/isa-and-bolivia-to-host-global-meeting-on-landlocked-countries-stake-in-ocean-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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