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学者提出海缆铺设的事先通知和磋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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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学者提出海缆铺设的事先通知和磋商机制

2026-10-15

韩国国际法学会2025年刊载Min Kim所撰写论文《Coastal State Prior Authorization for the Laying of Submarine Cables and Its International Legal Limits: Exploring Solutions through the Due Regard Obligation under UNCLOS》,该文考察了铺设海底电缆自由的法律性质及沿海国权力的界限,并提出协调各方冲突权利的方案。

第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文本及其起草历史的分析表明,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的自由,并不以获得沿海国明确同意为前提。沿海国的管辖权仅限于为特定目的采取合理措施,即勘探和开发大陆架资源,以及防止管道造成的污染,国际法没有为超出上述严格限定目标的监管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中国、马来西亚、印度和波兰等部分沿海国依据国内法,对外国海底电缆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铺设及路由确定实施同意要求,这种做法与《公约》第79条所保障的铺设海底电缆自由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79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确定管道路线时才须取得沿海国同意,却未对海底电缆作出类似规定,因此对海底电缆路由确定施加同意要求是否符合《公约》的文本规定,存在疑问。

第三,为缓解单方面监管与不受限制的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论文提出一种以适当顾及(due regard)原则为基础的程序性合作模式,并以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中阐述的相关原则为依据。该模式的核心,是以事先通知和有明确时间限制的磋商程序取代事先授权制度。这种做法既能为沿海国提供监督其海域内相关活动、提出合理关切的机会,也能确保铺设海底电缆的国家在不遭受不当延误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利。

论文因此主张,不应将海底电缆视为沿海国扩大排他性控制的对象,而应将其理解为需要得到集体保护的国际基础设施。沿海国应使其国内立法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铺设海底电缆的国家则应将善意磋商机制制度化,以尊重沿海国的正当利益。只有通过这种有序的合作机制,才能减少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维护稳定的国际通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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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https://www.kci.go.kr/kciportal/ci/sereArticleSearch/ciSereArtiView.kci?sereArticleSearchBean.artiId=ART00329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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