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邮报》发文指责中国阻碍南海海底电缆铺设
2026年10月8日,《华盛顿邮报》发表伊丽莎白·布劳(Elisabeth Braw)的评论文章《What a look underwater reveals about China and Taiwan》,讨论中国在南海对跨国海底电缆铺设、维护和维修活动的许可和管理问题。文章称,中国将许可要求延伸到了国际法赋予其管辖权的海域之外,通过审批延误影响外国电缆项目,并将东南亚至日本海底电缆二号系统(SJC2)作为典型案例。
海底电缆承载着全球绝大部分洲际数据传输,南海又是国际海底电缆最为密集的海域之一,围绕许可管理产生的争议因此具有超出个案的意义。
(一)SJC2项目情况
SJC2全称为Southeast Asia-Japan Cable 2,中文通常称为东南亚日本二号海底电缆。2018年3月,KDDI与其他项目成员宣布同NEC签订系统建设协议,计划铺设一条全长约10500公里的海底光缆,连接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越南、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大陆、韩国和日本,共涉及11个登陆站点。该项目最初计划于2020年第四季度完工,旨在提高东南亚与东亚之间的通信容量。系统设计传输能力超过126Tbps,共同投资方包括中国移动国际、中华电信、日本KDDI、新加坡电信(Singtel)、韩国SK Broadband、越南VNPT等企业。项目具有跨国商业合作的特点,中国企业也参与其中。审批争议因此涉及多国运营商共同投资、不同沿海国对海底工程的管理权限,以及区域通信网络的安全和可靠性。
2023年3月,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中国对途经南海的海底电缆项目实施较为严格的审批,部分许可申请经历了长期延误。中国台湾中央社随后跟进报道称,SJC2因中方反对和许可手续耗时,受到超过一年的工程延误。报道提到,中国方面对香港附近的海底勘测存在安全方面的顾虑,担心承包商可能开展间谍活动或安装额外设备。3月15日,中华电信针对SJC2延误作出回应,称项目由多国电信运营商共同投资,工程进度延后由海缆联盟处理。
(二)国际法和我国国内法规定
《海洋法公约》按照海域的不同法律地位设置了差别化的海缆规制制度。在领海,沿海国享有主权,对外国海底电缆的铺设及相关活动实施管理和审批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对于领海以外的大陆架,《公约》第79条第2款规定,沿海国不得妨碍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铺设或维护海底电缆;第3款规定,海底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条文并未对海底电缆的路线划定设置同样的普遍同意要求。在专属经济区,《公约》第58条第1款确认各国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第3款要求各国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并遵守符合《公约》的沿海国法律。沿海国因此可以依法管理相关活动,但管理措施须有国际法依据,并符合相应的权利义务安排。
中国1989年发布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或者开展相关路由调查、勘测活动,应取得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大陆架开展有关活动,则需事先通知主管机关,所确定的电缆路由须经主管机关同意。

图注:南海海域海底电缆地图(红色为SJC2东南亚日本二号海底电缆,蓝色为SJC东南亚日本海底电缆,灰色为其他海底电缆,圆点为电缆登陆点)。依据TeleGeography《海底电缆地图》公开数据绘制。图源:https://www.submarinecablemap.com
信息来源: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2026/10/08/invade-taiwan-china-is-already-claiming-territory-underwater
https://news.kddi.com/kddi/corporate/english/newsrelease/2018/03/15/3015.html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303140392.aspx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303150337.aspx
https://www.nec.com/en/press/202507/global_20250718_03.html
https://jpn.nec.com/press/201803/20180315_01.html
https://www.submarinecablemap.com/
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unclos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