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促使渔业协议发挥作用——协议签署后巴伦支海上的讨价还价》
《促使渔业协议发挥作用——协议签署后巴伦支海上的讨价还价》作者盖尔·荷内兰德(Geir Hønneland)是挪威政治学家,挪威南森研究所所长、挪威北极大学政治学客座教授,研究领域集中于国际关系,以及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国际法。全书按“制度基础—挪俄合作的历史梳理—俄罗斯国家为何遵守—俄罗斯渔民为何遵守”的结构展开,铺垫扎实、论证详尽。
作者首先从工具主义视角和规范主义视角(又被称为合法性视角)分析人们遵守法律的一般原因。工具主义视角认为人们出于两个原因遵守法律,其一是人们认为遵守法律符合他们的利益或者说遵守法律能比违反法律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利益;其二是他们担心违反法律会受到制裁,出于被威慑的恐惧而选择遵守法律。合法性视角认为人们遵守法律的原因是源于内心对规则的认同,当人们认为这个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或者人们信任制定法律的体制,就会觉得自己有义务服从这项法律。目前有关渔业遵守的文献资料的观点,一半倾向于以威慑为基础的遵守,一半倾向于合法性诱导的遵守。
作者随后引入公地池塘理论,即一部分人对公地池塘资源的利用就意味着将损害另一部分潜在用户的利益。加勒特·哈丁在《公地悲剧》中认为习惯于独来独往追求自我利益的参与者,最终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毁灭,即使这样做不符合每个参与者的长远利益,建议根据多数人的意愿互相强制、互相协定。巴伦支海的鳕鱼、黑线鳕等主要鱼种是跨越挪俄两国专属经济区的共享 / 跨界种群,并有灰色地带(1978 临时协定下的争议区)与漏洞区(公海)等管辖交叉的空间,属于标准的公地渔业资源,因此应当建立一项协定对其进行管理以促进公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之后,作者依照时间线梳理了挪威和俄罗斯在巴伦支海开展双边渔业管理的发展脉络。从1975年的鳕鱼配额划分,到80年代的渔具规则的讨价还价。随后80年代末鳕鱼资源崩溃,TAC(全称Total Allowable Catch,总允许渔获量)从70-85万吨砍到1990年的16万吨,PINRO(摩尔曼斯克地方研究所)甚至建议10年全面禁捕,但由于鱼群资源恢复得快,1997年又涨回85万吨,这7年挪俄双边管理氛围融洽,被称为“最好的7年”。在这7年间,两国升级为了伙伴关系,并依次进行委员会机构的更新,在1993年设常任理事会、1994年搞年度联合执法研讨会、1997年互设渔业大使等。随后在1999年双方迎来历史上第一次谈崩,因为ICES科学建议把2000年TAC从48万吨砍到11万吨,挪威接受,但俄罗斯表示反对并认为挪威操纵ICES,最终TAC确定为39万吨。到了21世纪鱼群恢复后,TAC慢慢涨回60万吨。联合委员会还设定了目标参考点、限制参考点和捕捞死亡率等标准,并于2002年初推出捕捞控制规则将配额谈判变成“技术活”,这促使双方在会议头两天就完成配额谈判工作。这之后,真正的矛盾转移到执法,由于挪威开始重点关注俄罗斯渔民的过度捕捞行为,各方开始研讨分析“谁违规,怎么罚”的问题。
总体来看,虽然俄罗斯在多个时间阶段依然表现出来过度捕捞、与ICES达不成一致意见等与协定不完全配合的态度,但整体上依然在遵守双边协定的管理规则。作者运用了五种理论视角逐一检验俄罗斯为何在协议签订后仍遵守约定。从古典现实主义看,守约应源于协议符合俄罗斯的军事与经济利益,但若遵守取决于实力对比,俄罗斯实力并不弱于挪威,本无需让步,作者因而否定这一解释。从新古典现实主义看,守约或出于偶然,是多方因素与利益权衡共同作用的结果,作者承认偶然性确实存在,但指出“俄罗斯利益”本身高度分裂——其国内两大渔业科研机构VNIRO(莫斯科联邦研究所)与PINRO(摩尔曼斯克地方研究所)分歧严重。从规范主义看,守约应源于俄罗斯认同相关规则的合法性,但预警措施、网眼选择等虽被引入双边渔业管理,事后均遭俄方广泛反对,这表明俄方并不认同其合法性。从规范共同体看,守约源于航海规范之下两国渔业的互助传统,作者承认这一因素发挥部分作用,但认为它并非遵守的主要动因。最后,就制度主义而言,作者认为制度性因素最能解释俄罗斯的遵守。官僚机构无法就每一事项逐一权衡守约的成本与收益,于是形成一套标准操作程序(SOP),各方按照既定惯例行事,遵守往往不是某次深思熟虑的抉择,而是这套程序反复运转的副产品。俄罗斯由此被纳入一个由挪威在其中扮演领导者角色的,不断演进、日益精细的决策网络。各项决策依既定的正式与非正式程序作出,俄罗斯的守约主要是这一制度体系运转的结果,而非其主动意愿的体现。
作者继而结合自己在挪威海岸警卫队任翻译兼渔业检查员参与约150艘次俄罗斯渔船检查的经历,并依据两轮对俄罗斯渔民的访谈及对俄罗斯国内渔业治理格局的观察,分析俄罗斯渔民遵守挪威法律的原因。作者认为,渔民的遵守是威慑与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挪威海岸警卫队的检查结论主要包括四种:无状况、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与逮捕。受访渔民提到,在挪威执法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检查员毫不通融、不听解释;而若没有违规,双方则可亲切交谈,并通过沟通与协商努力减少小鱼的捕获量。
在分析遵守原因时,作者以亲历的检查场景描绘俄罗斯渔民与挪威海岸警卫队的互动,绘声绘色、引人入胜。作者认为,俄罗斯之所以守约,是制度惯性的结果——被运行数十年的联合委员会程序裹挟前行,若要推翻专家共识和委员会惯例,代价巨大,因而不得不遵守。协议签署后的讨价还价本身并不是遵守的来源,而是激活利益、规范与机构特点等遵守来源的手段。其中,网眼选择是“温水煮青蛙”的典型——俄方“走得太远而难以自拔”;预警措施则主要依托既定程序(小组—常委会—联合委员会)逐级推进而实现。作者的论证有理有据、因果脉络清晰,唯需注意的是,作者本人出身挪威海岸警卫队,观察难以完全摆脱挪威执法立场,且他本人亦承认无法准确评估俄方的真实遵守水平,因为俄罗斯在自身EEZ与前灰色地带的超量捕捞本就不在挪威管辖范围之内。因此,在论及渔民对挪威海岸警卫队、以及对俄罗斯国内执法体系的评价时,或难免存在立场上的偏颇。
尽管存在上述局限,本书对当下的公海渔业治理仍具有现实意义。将巴伦支海的双边治理经验置于当下的公海渔业治理,其价值首先在"签后讨价还价"这一分析框架本身。作者在整体上将目光聚焦于协议签订后缔约双方之间不断地磋商以促进协议目的的实现这一过程,协议的成功签订并不是终结,而恰恰只是一个开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BBNJ协定)已于2026年1月17日生效,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其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以及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等机制能否真正落地,取决于缔约方大会确立后的持续制度运作,而非文本本身,这恰是书中“协议签订后的谈判不是遵守的来源,而是激活利益、规范与机构特点的手段”这一命题在多边协定中的表现。巴伦支海联合委员会依靠标准操作程序(SOP)与“小组—常委会—联合委员会”的逐级推进,使遵守成为例行运作的副产品,这启示在于,BBNJ若要避免海洋保护区划设沦为年度的政治僵局,可以效仿把技术标准纳入例行决策程序的做法,以制度惯性降低逐次博弈的成本。
更具直接对照价值的是《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CAOFA)。该协定由包括中国、俄罗斯、挪威、欧盟、美国在内的10方于2018年10月3日签署,2021年6月25日生效,设16年初始期限(期满每次可延5年),在商业捕捞尚未大规模展开前即实施临时禁捕,并以联合科研与监测计划(JPSRM)作为评估依据。CAOFA把本书中所讨论的“预警措施”前置为“先冻结、后评估”的制度安排。CAOFA所设置的16年期限届满时如何基于JPSRM决定是否开放,也是典型的签后讨价还价,而这一安排能否维持,有赖于将科学监测与定期审查固化为SOP式的例行机制。与巴伦支海以跨界种群为主、依托挪威单方领导的双边治理不同,CAOFA面对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海多边博弈,其成败恰可检验巴伦支海经验在去个性化、去领导者的多边场景下,能否通过规则刚性与程序化机制被复制——这是该案例对公海渔业治理最具理论张力的延伸。

作者:中国海洋大学 宋薇